止,甚至于不认账或拒绝都有难度。而作为中国人的那些土地所有者,见能将原来的荒地或荒山租出去换现钞,都表现出了很大的热忱;因此,皆不顾后果地愿意将土地出租给日本人,这却正好迎合了日本政府的需要,而给欲行抵制的张作霖更是增加了难度。
不过,张作霖自有办法;虽,不能废止《二十一条》;张作霖则制定了一系列地方《法规》,欲以法来对抗**。这一招倒确是有效,例如《租用地亩规则》中规定:“下列土地不得租用:所有权未定者,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筑者,荒地和未经查报登记者,林地纠葛未经勘定者,买卖不明或盗典盗押者。凡所列不得租用者,若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,中国地方官署有权令其解约。”这个《规则》一出,土地商租行为即锐减了。因为,许多荒地、荒山大多归属不明手续不全;因此,所列的不得租用者比比皆是;于是,商租行为受到了很大的约束。
而张作霖唯恐如此约束还不够有力,遂又秘密发布《训令》:“国民不得将土地私租与外人,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,向外人私自借款。否则,以盗卖国土罪及私借外债罪论处。”如此,谁吃了豹子胆还敢将土地私租给日本人?此类《密令》,张作霖先后下发了四十多道;目的就是一个,抵制日本人对东三省的蚕食和侵占。
因为,没人出租了,日本人也就租不到土地;就这样,张作霖用此釜底抽薪之计,使日本人拥有的土地商租权成了一纸空。由此,杂居权、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权则成了无本之木而也受到了制约。
对此,日本政府当然也明白,奉天地方政府外表上装扮成亲善的样子,里面却包藏着收回利权的强烈排日用心,推行着阻碍邦人安居以至逐渐驱逐邦人之策。然因,张作霖并没有明言毁约;所以,日本政府虽是恼恨却甚是无奈;而张作霖毕竟已给了日本人一些路权,这却是日本政府最需要的。因此,日本政府不在细枝末节上与张作霖计较;只是,欲再从他手中捞取更多的路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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